1. 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加固及整体拆除工程。
2. 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以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依据,按实计算。
3. 定额已综合考虑省内常规施工条件,除注明外不得因施工方案不同另行调整。
4.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按贵州省规定足额计取。
1. 建筑物建筑面积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2.20m 算全面积,<2.20m 算 1/2 面积。
2. 单层建筑物≥2.20m 算全面积,<2.20m 算 1/2 面积。
3. 多层建筑物按自然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4. 坡屋顶:结构净高≥2.10m 算全面积;1.20m~2.10m 算 1/2;<1.20m 不算。
5. 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内走廊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
6. 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出入口并入计算。
7. 舞台灯光控制室:围护结构外围面积,≥2.20m 算全面积。
8. 阳台:主体结构内算全面积;主体结构外算 1/2 面积。
9. 雨篷:无柱雨篷挑出宽度≥2.10m,按水平投影 1/2 计算。
10. 室外楼梯:按所依附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11. 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层高≥2.20m 算全面积。
12. 建筑物外墙保温层厚度并入建筑面积计算。
13. 室内楼梯、电梯井、管道井、通风竖井、烟道并入自然层计算。
14.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按自然层并入建筑面积。
1. 平整场地:厚度≤±30cm 的挖填找平,按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30cm 按一般土方计算,不另算平整场地。
2. 挖沟槽土方:底宽≤7m 且底长>3 倍底宽,按垫层宽 × 长 × 深度计算,含定额规定工作面与放坡。
3. 挖基坑土方:底面积≤150㎡,按垫层底面积 × 深度计算,含工作面与放坡。
4. 挖一般土方:超出沟槽、基坑范围的大开挖,按设计图示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5. 桩间挖土:不扣除桩体体积,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5。
6. 土方回填:挖方体积-室外地坪以下基础、垫层等埋设物体积;夯填、松填按设计要求执行。
7. 土方运输: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8. 淤泥、流砂:按实际挖方体积计算;运输按自卸汽车运土方 ×1.3。
9. 人工挖深>6m:按 6m 内定额 ×1.25。
10. 石方爆破: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
1. 换填垫层: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
2. 强夯地基:按处理面积计算。
3. 水泥搅拌桩、注浆加固:按设计体积计算。
4. 锚杆、锚索:按设计长度计算。
5. 土钉:按根计算。
6. 喷射混凝土护坡:按面积计算。
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 × 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 灌注桩:按设计桩长 × 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3. 桩承台: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
4. 截桩头:按根计算。
1. 砖基础: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扣除基础大放脚 T 型接头重叠部分。
2. 实心砖墙、多孔砖墙、砌块墙:按体积计算。
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单个>0.3㎡孔洞。
不扣除:梁头、板头、垫木、木砖、钢筋、预埋铁件。
3. 砖砌挡土墙:按体积计算。
4. 砖散水、地坪:按面积计算。
5. 砖砌地沟、明沟:按中心线长度计算。
1. 垫层:按体积计算。
2. 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板基础、桩承台:按体积计算。
3. 柱、梁、板、墙: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
4. 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含踏步、休息平台、平台梁、楼梯与楼板连接梁)。
5. 阳台、雨篷: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后浇带:按体积计算。
7. 钢筋:按设计图示长度 × 理论重量计算,含规范锚固与搭接;不含施工搭接、定尺搭接。
1. 钢柱、钢梁、钢屋架、钢支撑:按 \\ 设计图示质量 (t)\\ 计算。
2. 钢平台、钢走道、钢栏杆:按 \\ 质量 (t)\\ 计算。
3. 钢构件探伤:按长度或项计算。
1. 木门、金属门、防火门、窗:按樘或洞口面积计算。
2. 门窗套、窗台板:按长度或面积计算。
3. 窗帘盒、窗帘轨:按长度计算。
1. 瓦屋面、型材屋面:按斜面积计算。
2. 屋面卷材、涂膜防水:按面积计算,女儿墙、伸缩缝、天窗弯起部分并入。
3. 墙面、楼地面防水防潮:按面积计算。
4. 变形缝、止水带:按长度计算。
1. 屋面、天棚、墙面、楼地面保温:按面积计算。
2. 防腐面层:按面积或体积计算。
1. 整体面层、找平层:按主墙间净面积计算,扣除凸出构筑物,不扣除柱、垛。
2. 块料面层:按镶贴净面积计算。
3. 踢脚线:按长度或面积计算。
4. 楼梯、台阶装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 墙面抹灰:按面积计算,扣除>0.3㎡洞口。
2. 墙面、柱面块料:按镶贴面积计算。
3. 隔断、幕墙:按框外围面积计算。
1. 天棚抹灰:按主墙间净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附墙烟囱。
2. 吊顶天棚:按主墙间净面积计算。
3. 灯带、送风口、回风口:按个计算。
1. 门、窗油漆:按樘或面积计算。
2. 木扶手、线条油漆:按长度计算。
3. 墙面涂料、墙纸裱糊:按面积计算。
1. 综合脚手架:按建筑面积计算。
2. 满堂脚手架:按室内净面积计算。
3. 模板:按混凝土体积或接触面积计算。
4. 垂直运输:按建筑面积计算。
5. 超高施工增加:按超高部分建筑面积计算。
1. 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严格按2016 版贵州省定额执行,不得随意换算。
2. 沟槽、基坑已综合工作面、放坡,按定额口径计算,不重复调整。
3. 运距、土质、高程、降水等按现场签证执行。
4. 结算以竣工图 + 变更 + 签证为准,按本规则计算。
适用于贵州省房屋建筑、装饰、市政配套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与 GB/T 50500 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可用于审计、审核、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