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37-2022(现行最新强制规范,2023 年 6 月 1 日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代替并废止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中全部强条。
1.0.1 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建筑防火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5 既有建筑改造应按本规范确定防火技术要求。
1.0.6 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一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1.0.7 城市消防站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1.0.8 工程建设所采用技术方法是否合规由责任主体判定。
1.0.9 违反本规范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大于 24m 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2.0.2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0.3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等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蔓延的局部空间。
2.0.4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5 封闭楼梯间
用耐火建筑构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6 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设施的楼梯间。
2.0.7 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止的时间。
2.0.8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底部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3.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3.1.1 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3.1.2 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
3.1.3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应全部为不燃性。
3.1.4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外,其余均为不燃。
3.1.5 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3.1.6 二类高层建筑、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 建筑构件
3.2.1 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3.2.2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墙耐火极限:一级 2.00h,二级 1.50h。
3.2.3 梁耐火极限:一级 2.00h,二级 1.50h。
3.2.4 楼板耐火极限:一级 1.50h,二级 1.00h。
3.2.5 疏散楼梯耐火极限:一级 1.50h,二级 1.00h。
3.3 防火间距
3.3.1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满足消防扑救与防止火势蔓延要求。
3.3.2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3.3.3 高层与多层一、二级建筑之间不应小于 9m。
3.3.4 多层建筑之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应小于 6m。
3.3.5 建筑与可燃储罐、堆场防火间距应按专项规范执行。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平面应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
4.1.2 易燃易爆场所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
4.2 消防车道
4.2.1 高层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2.2 消防车道净宽、净高均不应小于 4m。
4.2.3 消防车道靠建筑一侧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4.3 救援场地与救援窗口
4.3.1 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3.2 登高场地长度不应小于 15m,宽度不应小于 10m。
4.3.3 救援窗口间距不应大于 20m,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
4.3.4 救援窗口净宽、净高均不应小于 1.0m。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平面布置应减少火灾相互影响。
5.1.2 人员密集场所应便于疏散与救援。
5.2 住宅建筑
5.2.1 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不燃楼板完全分隔。
5.2.2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
5.2.3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3 公共建筑
5.3.1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3.2 医院住院部分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5.3.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5.3.4 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不应贴临人员密集场所。
5.3.5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采用 2.00h 防火隔墙和 1.50h 楼板分隔。
5.4 设备用房
5.4.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等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5.4.2 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5.4.3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6.1 防火分区
6.1.1 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防火卷帘、防火门等分隔。
6.1.2 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
6.1.3 地下、半地下建筑防火分区不应大于 500㎡。
6.1.4 商店营业厅设置自动灭火 + 自动报警 + 不燃装修时:
• 高层内 ≤4000㎡
• 单层或多层首层 ≤10000㎡
• 地下 ≤2000㎡
6.2 防火墙、防火隔墙
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
6.2.2 防火墙上确需开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6.2.3 管道穿越防火墙处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6.3 竖井与缝隙封堵
6.3.1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采用不燃材料封堵。
6.3.2 竖井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3.3 建筑缝隙、变形缝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
6.4.1 防火门按耐火性能分为甲、乙、丙三级。
6.4.2 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向弹簧门除外。
6.4.3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自动降落功能。
6.5 建筑装修
6.5.1 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5.2 疏散楼梯间、前室内装修应全部采用不燃材料。
6.5.3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
6.6 建筑保温
6.6.1 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6.6.2 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6.6.3 屋面保温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合理布局、足够宽度的安全出口。
7.1.2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7.1.3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1.4 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作为疏散门。
7.2 疏散距离
7.2.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规定。
7.2.2 高层病房楼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24m。
7.2.3 高层旅馆、办公建筑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0m。
7.3 疏散宽度
7.3.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宽度应按疏散人数计算。
7.3.2 公共建筑内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1m。
7.3.3 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 1.4m。
7.4 楼梯间
7.4.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7.4.2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7.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分隔。
7.4.4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间。
7.5 避难层、避难间
7.5.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7.5.2 避难层净面积按 5 人 /㎡计算。
7.5.3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设置避难间。
8.1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8.1.1 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2 高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1.3 消火栓应保证 2 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8.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规范设置。
8.2 防烟与排烟
8.2.1 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防烟系统。
8.2.2 中庭、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2 消防控制室应能联动控制消防设施。
9.1 一般规定
9.1.1 通风空调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9.1.2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防火阀。
9.2 供暖系统
9.2.1 甲、乙类厂房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9.3 通风空调
9.3.1 通风设备应采用不燃材料。
10.1 消防电气
10.1.1 消防用电应按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
10.1.2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要求。
10.2 非消防电气
10.2.1 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可燃物内部。
10.2.2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
11.0.1 建筑施工应制定消防安全方案。
11.0.2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灭火器材。
11.0.3 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明火。
12.0.1 建筑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疏散路线、消防设施。
12.0.2 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报警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
12.0.3 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停用。
13.0.1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与解释。
13.0.2 本规范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13.0.3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